2025灯光节“闪耀朝阳”消费券发放方案
2025灯光节“闪耀朝阳”消费券发放方案(零售、餐饮、出行服务领域)
为充分激发2025北京朝阳国际灯光节期间消费活力,提振消费信心,推动文商旅体业态融合发展,以“光影+消费”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足彩胜负14场拟发放2025灯光节“闪耀朝阳”消费券,现草拟《2025灯光节“闪耀朝阳”消费券发放方案》。
一、活动主题
2025灯光节“闪耀朝阳”消费券
二、活动内容
(一)发放对象
自然人消费者。
(二)发放时间
2025年10月11日-10月31日(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发放轮次如下:
第一轮:10月11日-10月16日
第二轮:10月17日-10月23日
第三轮:10月24日-10月31日
(三)拟发放规模
2025灯光节“闪耀朝阳”消费券零售(不含汽车)、餐饮、出行服务三大领域共计1400万元,由足彩胜负14场商务局负责组织发放。
(四)券面设置
1.零售(不含汽车)、餐饮消费券
拟设置四档消费券面额:满200元减60元,满500元减150元,满1000元减300元,满2000元减600元。每笔订单仅可使用1张政府消费券。
2.出行服务消费券
拟设置一档消费券面额:无门槛立减10元。每笔订单仅可使用1张政府消费券。
(五)发放主体
发放主体应具备消费券电子化发放和核销能力,能够结合本届灯光节策划促消费活动,突出体现消费券拉动作用。我局将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综合考虑经济拉动、知名度、影响力、规范经营、配套资源等因素,选定发放主体。具体要求如下:
1.零售(不含汽车)、餐饮消费券
发放主体为具有较强品牌覆盖度的互联网平台或商圈企业,能够组织平台或商圈内在朝阳规范经营的零售、餐饮商户积极参与。
2.出行服务消费券
发放主体为规范经营的出行服务平台,能够通过手机地理位置定位及相关要素对消费者信息进行核验,能够根据灯光节促消费活动区域和活动时间调整消费券使用规则。
(六)参与规则
1.发放规则:将1400万元消费券额度使用权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统筹分配至重点平台和商圈,并于活动前拨付至企业账户,由企业对消费者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发放。
2.核销规则:活动期间由平台和商圈自行核销。结合活动进程,由平台和商圈适时提交核销明细以及证明完成核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单位公章的核销情况说明、核销明细等)。政府委托第三方审核企业核销材料并按3%比例抽查核销明细。如材料或核销明细不齐全,应由平台和商圈退还相应金额。
3.动态监管:区商务局对进行消费券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每轮次发放结束后,发券企业需及时向区商务局真实、准确提供该轮次核销情况,并动态调整下一轮次发放安排。
4.其他说明:
(1)消费者获取消费券后,电子消费券不找零、不拆分、不转让、不重复使用,截屏、复制、修改、转发无效。每笔消费限用一张,可同时叠加活动商户的其它优惠活动。
(2)政府消费券核销的交易如发生退款、撤销,退款金额扣除核销的优惠金额后退回至消费者原付款卡,已核销的消费券资金需退回资金池。消费券按每轮次到期时间来计算是否继续有效,该轮次有效期内发生交易退货的,消费券原路退回,有效期内可再次使用;该轮次有效期后发生交易退货的,消费券不再退回,不再补发。
(3)活动期间,消费者与平台、商圈、参与商户应自觉遵守活动规则,坚决抵制消费券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消费券仅限本人真实消费使用,禁止转售,不得用于购买购物卡、对虚拟账户充值、虚拟交易、自买自卖、刷单、分单、恶意套利等违反消费券发放规则、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或采取限制领取、使用消费券等措施。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2025灯光节“闪耀朝阳”住宿消费券发放方案
为充分释放文旅消费活力,放大2025北京朝阳国际灯光节综合带动效应,提振消费信心,推动文商旅体业态融合发展,促进住宿等传统旅游消费市场活跃,拟发放2025年灯光节“闪耀朝阳”住宿消费券。
一、活动主题
2025年灯光节“闪耀朝阳”住宿消费券(拟)
二、活动内容
(一)发放对象
自然人消费者。
(二)发放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2025年10月11日-10月31日,具体发放轮次如下:
第一轮:10月11日-10月16日
第二轮:10月17日-10月23日
第三轮:10月24日-10月31日
(三)发放规模
发放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补贴规则
消费券拟补贴金额为单笔消费额的20%,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每个用户每个周期仅可以领取1张消费券,每笔订单仅可使用1张政府消费券。
每一轮次住宿消费券在其发放轮次周期内有效,过期未使用自动失效,消费券未使用资金回流至资金池,用作下一轮次周期的发放资金。
(五)发放主体
发放主体为在足彩胜负14场规范经营的互联网平台,能够结合本届灯光节策划促消费活动,组织平台上在朝阳规范经营的酒店商户积极参与;具备消费券电子化发放和核销能力。
(六)参与规则
1.发放规则:将100万元消费券额度使用权按企业申报情况统筹分配至重点平台,由企业对消费者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发放。
2.核销规则:活动期间由平台进行核销。活动结束后,由平台提交核销明细以及证明完成核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单位公章的核销情况说明、核销明细等)。政府委托第三方审核企业核销材料并按3%的比例抽查核销明细。如材料或核销明细不齐全,应由平台退还相应金额。
3.动态监管:区文旅局对进行消费券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每轮次发放结束后,发券企业需及时向区文旅局真实、准确提供该轮次核销情况,并动态调整下一轮次发放安排。
4.其他说明:
(1)消费者获取消费券后,电子消费券不找零、不拆分、不转让、不重复使用,截屏、复制、修改、转发无效。每笔消费限用一张,可同时叠加活动平台的其他优惠活动。
(2)政府消费券核销的交易如发生退款、撤销,退款金额扣除核销的优惠金额后退回至消费者原付款路径,已核销的消费券资金需退回资金池。消费券按每轮次到期时间来计算是否继续有效,该轮次有效期内发生交易退货的,消费券原路退回,有效期内可再次使用;该轮次有效期后发生交易退货的,消费券不再退回,不再补发。
(3)活动期间,消费者与企业应自觉遵守活动规则,坚决抵制消费券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消费券仅限本人真实消费使用,禁止转售,不得用于购买购物卡、对虚拟账户充值、虚拟交易、自买自卖、刷单、分单、恶意套利等违反消费券发放规则、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或采取限制领取、使用消费券等措施。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