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足彩胜负14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足彩胜负14场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北京市足彩胜负14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足彩胜负14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加大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数字朝阳”建设,依据《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京信息办发〔2004〕39号)和《北京市足彩胜负14场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朝政办发〔2002〕13号)文件要求,结合足彩胜负14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区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信息化专项经费、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出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北京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 足彩胜负14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全区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应当在全区信息化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并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实施;区信息办负责及时制定并下发本年度全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作为各单位实施信息化项目的遵循依据。
第七条 加强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组织领导工作,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重大信息化项目应成立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区信息办选派责任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区政府各委办局的信息化建设计划项目,应纳入年度预算,按照《北京市足彩胜负14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朝财行〔2004〕43号)规定,通过足彩胜负14场信息化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项目年度预算,并提交相应材料。区信息办将根据全区信息化规划和全区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区财政局和信息化项目专家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九条 对通过预算审核纳入年度预算内的项目,在项目执行前需向区信息办提交立项报告,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资金测算、进度安排等内容,由区信息办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方案是否满足需求、资金是否合理、系统是否符合信息安全性规定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审核,避免重复投资,促进资源共享。
第十条 经过立项程序的项目,由区信息办负责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作为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未经过立项程序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涉及区政府多部门的信息化项目或重大信息化项目方案应经过专家组论证,并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区信息办将对各单位上报的全区基础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通信网络、光纤资源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未经审批许可,原则上各单位不再单独建设。
第十二条 各街乡的信息化建设计划项目,应列入街乡财政预算,项目实施方案报区信息办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并依法进行招投标,确定设计、施工单位,重大信息化项目由专业机构依法监理。从事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 未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选择供应商时除特殊情况,应至少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使用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或服务性项目,项目建设方案应报区信息办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阶段性的登录足彩胜负14场信息化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立好项目管理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合同。
第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须报区信息办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区采购办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区监察局对项目实施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区审计局依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信息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重大信息化项目须由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报告,包括对项目实施目标和计划的监理、项目投入资源和项目成果的监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监理等内容。区信息办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报送区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的验收证明文件、项目资金使用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区信息办备案,区信息办以此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按照区财政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后满一年的项目,由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信息办等单位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运行维护费核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足彩胜负14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