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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促进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北京CBD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日期:2022-04-19 15:59 来源:区商务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征集时间

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7日18时

二、申报主体

1.申报主体(除第5、6条外)需于2020年9月28日后在经国务院批复设立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中的北京商务中心区范围内(约4.9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以国务院批复为准)规范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中,支持国际化招商领域第5条申报机构不受此范围限制,第6条落地企业可适用于北京CBD功能区范围(约84平方公里)。

2、符合本办法和足彩胜负14场其他扶持资金条件的企业,不能重复申请和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3、申报主体无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情况。

三、申报要求

本次征集原则上主要针对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成立(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2021年9月,首次申报《2021年促进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北京CBD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并已通过初审的项目,本次征集可不重复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征集期内登录“足彩胜负14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管理平台”官网(https://cycyzj.bjchy.gov.cn/),填写申报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并及时关注审核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单位及时将所需申报材料的相关纸质文件(加盖公章)报送至北京市足彩胜负14场光华路15号院铜牛国际大厦10层北京CBD招商服务中心,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原始文件整理工作,以备核查。

四、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

010-58787675,010-58787677

咨询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基础材料及附加材料。

基础材料 (模板详见附件)

1.《附表:2022年促进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北京CBD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资料》(以下简称“附表”),含资金申请表、企业信息表、基础材料汇总表等。

2.《足彩胜负14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承诺书》。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机构需递交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非民办非企业机构需递交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等)。

4.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5. 自“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下载的申报主体的信用报告。

附加材料

请参照对应条款具体要求。

六、具体要求(含附加材料)

领域一 支持开展国际化招商

第 5 条 建立全球招商体系长效机制,鼓励机构申请成为北京CBD国内外重点城市的招商联络站,在按期完成相应任务指标后,可给予一定奖励。

1.支持对象

经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聘任,并通过管委会考核达标的招商联络点。

2.附加材料

北京CBD管委会招商联络点年度绩效评估证明文件。

第 6 条 鼓励专业招商机构、咨询机构、行业商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引进《北京商务中心区招商引资指导目录》中的企业或其他重大企业,根据引进项目的综合经济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1.支持对象

为符合要求的新引进企业提供有效服务,促成该企业在区域落户,实际发挥中介作用的第三方机构。

2.附加材料

(1)新引进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简介、选址计划、投资额、经营计划、经济贡献情况等;

(2)新引进企业的落户证明材料,包含营业执照等;

(3)为新引进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领域二 支持总部企业能级提升

第 7 条 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域内设立总部型机构。新设或增设中国总部型机构、新设或因能级提升增设亚太区总部型机构、新设或因能级提升增设全球总部型机构,均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新设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型机构享受在企业开办、标识设立、资金管理、通关便利、人才引进及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绿色通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品牌评估、信用等级评定、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等多种形式为总部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1.支持对象

2020年9月28日以后新迁入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因能级提升新授权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定义: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其中,根据管理区域范围,分别认定为中国总部型机构(中国区域)、亚太区总部型机构(亚洲地区和太平洋沿岸地区)、全球总部型机构(全球范围)。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4)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2.附加材料

(1)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情况简介、投资方在中国投资情况、股权架构图(股权比例和实缴注册资本情况)、设总部型机构的原因、总部型机构情况等,情况说明内容需涵盖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标准中的全部内容;

(2)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模板参照附表中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职能授权文件》);

(3)母公司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领域三 支持打造国际开放前沿区

第 8 条 区域内涉及开放的金融机构,经认定属于落实国务院金融委、银保监会等部门金融开放或创新政策全国(全市)首例(首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支持对象

持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需满足: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具有独立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具有独立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包括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中外合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具有独立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

2.附加材料

(1)金融许可或批复(备案)证明文件(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监管范围外的机构可不提供);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开业批复证明;

(2)落实国务院金融委、银保监会等部门金融开放或创新政策全国首例(首批)、全市首例(首批)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 9 条 鼓励区域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倡议、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及“两区”建设任务,形成有国际竞争力、有创新突破性的开放创新成果案例,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示范带动效应的,或经认定属于全国(全市)首例(首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支持对象

已形成有国际竞争力、有创新突破性的开放创新成果或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全国(或全市)首例(首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案例的主导参与企业。

2.附加材料

(1)落实国家战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倡议、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及“两区”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一带一路”和“两区”建设相关的项目合同、战略合作协议等材料);

(2)开放创新成果案例文本材料或全国首例(首批)、全市首例(首批)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国务院网站、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信息公布页面打印件);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10 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全年累计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履约金额名义本金达到等值200万人民币以上,按照当年度履约金额名义本金(人民币)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说明:此条款本次只发布,暂不征集。

领域四 支持功能性机构聚集发展

第 11 条 鼓励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评估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信息咨询、信用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会展服务、科技服务以及其他新兴专业服务领域国际及国内前十名的企业落户,按照企业综合经济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

1.支持对象

2020年9月28日以后落户,符合北京CBD功能定位的机构,具体包括法律、财税、管理与咨询、投资与资产管理、评估与评价、人力资源、广告业、知识产权、技术推广与咨询、绿色发展、教育培训、医疗健康等领域。

国内外企业排名参考Brand Finance(英国品牌评估机构)、Forbes(福布斯)、Gartner(加德纳)、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等知名机构近两年的排名榜单进行综合评定,未经过榜单评级的领域,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通过行业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附加材料

(1)企业在申报当年以及申报前一年由知名机构出具的榜单排名证明文件(如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榜单页面打印件);

(2)所选择的奖励核算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情况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情况(实缴注册资本和近两年缴税额)、从业人员情况(人数、学历占比)、发展目标、管理运营、品牌建设情况等;企业近两年内业务开展情况、服务业绩、效果,以及证明材料(例如重点项目合同首页、盖章页等);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等。

第 12 条 积极吸引知名国际组织、外国商会、国际知名公益机构、国际教育机构入驻,新落户的企业(机构)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按照当年租金的50%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支持。租用期应不少于5年,且不得将租用的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1.支持对象

2020年9月28日以后落户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益机构、国际教育机构等及区域内的外国商会(不限落户时间)。申报单位需在相应政府机构登记备案,且应具备较高的国际知名度或业内知名度,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区域品牌形象。

2.附加材料

(1)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登记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2)租房合同、支付凭证等;

(3)用房费用明细(模板参照附表中的《用房费用明细表》);

(4)境外机构需提供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总部成立时间、地区、背景、组织架构等基本情况;国际影响力、业内影响力介绍,具体活动开展情况介绍;申请资金支持的机构员工数量;在中国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等。

第 13 条 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域内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和销售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要素交易、仲裁机构、国际认证机构、国际评级机构等功能性平台入驻,新落户机构按照当年租金的50%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支持。租用期应不少于5年,且不得将租用的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1.支持对象

2020年9月28日以后落户,且具备较高的国际知名度或业内知名度,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区域品牌形象的功能性机构(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功能性平台。

2.附加材料

(1)对于条款中的功能性机构,需提供总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条款中的功能性平台,需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登记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2)租房合同、支付凭证等;

(3)用房费用明细(模板参照附表中的《用房费用明细表》);

(4)企业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地区、背景、组织架构等基本情况;在中国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等。

领域五 支持打造数字经济先行区

第 14 条 鼓励区域企业数字创新投入,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项的数字企业和对主导数字技术领域标准制定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1.支持对象

(1)获得中国数字专利奖项的企业须为数字技术企业,且位列专利权人前三位(同一专利只支持排序最前的一个企业);

(2)主导制定数字技术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企业,须位列标准文本编制单位前三位(同一标准只支持排序最前的一个企业)。

申报的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申报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2.附加材料

(1)申报中国数字专利支持的企业提供获奖奖牌、证书;

(2)申报国际标准支持的企业提供国际标准提案和国际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

(3)申请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支持的企业提供标准的正式文本;

(4)申报企业名称和标准文本编制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第 15 条 鼓励数字化场景应用,支持区域企业运用新技术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对区域内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数字化场景应用的年度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投入给予投资方一定的奖励。

1.支持对象

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数字化场景应用年度投入200万元(合同额)以上的企业。

2.附加材料

(1)提供项目备案合同、支付凭证、项目建设文档及验收文档等;

(2)信息和数据共享合作框架协议(模板参照附表中的《信息和数据共享合作框架协议》);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 16 条 加快发展数字产业,对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新引进的从事数字贸易、数字经济等重点企业,按照企业综合经济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

1.支持对象

进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的中国电子信息企业100强榜单(以下简称“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榜单、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等从事数字贸易、数字经济的重点企业。

2.附加材料

(1)企业在申报当年的榜单排名证明文件(如“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榜单打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简介;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领域六 支持楼宇提质增效

第 17 条 支持楼宇高品质发展,参照《CBD楼宇品质评价标准》新认定为甲级、超甲级及顶级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单个商务楼宇在同一等级上只能申请一次,对经认定后,在原认定等级上提升等级的,给予认定等级差额奖励。

1.支持对象

2020年9月28日以后首次认定为甲级、超甲级及顶级的商务楼宇产权方或运营管理单位。商务楼宇的建筑规模需在5000平米以上,且入驻企业本地纳税率符合要求。

2.附加材料

(1)有效期内的CBD楼宇品质分级评价认定书;

(2)在CBD楼宇系统中提交楼宇基本信息、入驻企业信息等,并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第 18 条 鼓励楼宇提高经济产出,对于首次连续2年综合经济贡献超过10亿元的商务楼宇,给予一次性奖励。

1.支持对象

建筑规模在5000平米以上,且楼宇自持率符合要求的商务楼宇产权方或运营管理单位。

2.附加材料

(1)楼宇房屋所有权证;

(2)在CBD楼宇系统中提交楼宇基本信息、入驻企业信息等,并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扫描版。

第 19 条 对区域内获得北京CBD金牌楼宇管理员认证的人员,列入足彩胜负14场高精尖企业人才奖励范围,按照现有政策对其进行奖励,由高精尖人才奖励资金列支。

1.支持对象

获得北京CBD金牌楼宇管理员认证的人员。

领域七 支持国际现代商业提升

第20 条 鼓励现有餐饮门店参与国际榜单认定,对获得米其林、黑珍珠榜单认定的餐饮门店按获评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国际高端商业品牌直营店入驻,依法协助办理前期相关手续,对签订3年以上租赁协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1.支持对象

(1)2020年9月28日以后获得“米其林”一星、二星、三星或“黑珍珠”一钻、二钻、三钻认定的餐饮门店;

(2)2020年9月28日以后落户,且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的国际高端商业品牌直营店。

2.附加材料

(1)入选“米其林”、“黑珍珠”榜单的证明材料或证书;

(2)国际高端商业品牌直营店累计销售额及证明材料

(3) 用房费用明细(模板参照附表中的《用房费用明细表》);

(4)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支付凭证等。

第 21 条 鼓励在区域内设立免税店或公用型保税仓,对于签订3年以上租赁协议的,按照年度租金的30%给一次性资金支持。

1.支持对象

2020年9月28日以后设立的免税店或公用型保税仓。

2.附加材料

(1)海关核批的《保税仓库注册登记书》;

(2)海关核批的“免税商店设立”相关文件;

(3)租房合同、支付凭证等;

(4) 用房费用明细(模板参照附表中的《用房费用明细表》)。

领域八 支持文化艺术发展

第 22 条 鼓励在区域内设立博物馆、现代艺术馆、美术馆、剧院、图书馆、24小时书店等文化空间,建设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年度租金的20%给予项目投资方一次性资金支持;鼓励楼宇、企业利用自有空间打造全市乃至全国地标性文化空间面向公众开放,建设面积超过800平方米且运营满一年的,按照建设资金投入的20%给予项目投资方一次性资金支持。

1.支持对象

2019年1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博物馆、现代艺术馆、美术馆、剧院、图书馆、24小时书店等文化空间,且需满足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有一定数量的展品,并有较成体系的基本展示,上一年度开展的具有全市乃至全国影响力的文化活动应不少于4场。

2.附加材料

(1)申报租赁空间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使用协议或租金支付凭证、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申报自有空间的提供建设施工或装修合同、相关费用支付凭证、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 用房费用明细(模板参照附表中的《用房费用明细表》);

(4)项目有关策划书、执行照片、音像资料、收藏证书、购置合同、借展合同及支付凭证等;

(5)项目投资明细清单及对应的合同、支付凭证等;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附件:

1.《附表:2022年促进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北京CBD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资料》

2.《足彩胜负14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承诺书》